外商投資醫療資質-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我國的外資準入法規及政策通常以外國投資者為規范對象,同時規定臺港澳投資者參照適用。醫療機構領域的外資準入政策方面,除適用于外國投資者的一般性規則外,還有僅適用于臺港澳投資者的特殊規則。本文給大家介紹外商投資醫療資質相關信息。
一、外商投資醫療資質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二、外商投資醫療資質審批權限
外商投資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由商務部審批。
三、外商投資醫療資質需符合的條件
1、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2、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
3、設立申請書和所在市州商務(招商)主管部門的初審文件;
4、合營(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5、由合營(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營(作)企業合同和章程;
6、由合營(作)各方委派或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營(作)企業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董事長或副主任、董事或委員人選名單,簡歷,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7、外國投資者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出具的關于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公證書(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供當地公證機構關于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的公證文件);
8、商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四、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2)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3)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五、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2)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00萬人民幣;
(3)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4)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5)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